西电科〔2019〕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校企共建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建设是加强学校和企业长期合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规范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校内学院、实验室、研究所(简称“院所”)与企业共建的校级科学研究类机构。企业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将科研机构作为公司广告宣传内容。
第三条 各院所是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实施分类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四条 各院所根据合作需要,向科研院提出科研机构建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明确校企双方负责人,具体包括科研机构建设的背景及目的、研究方向、主要任务、能力建设、经费投入保障、组织架构与管理、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可考核目标等内容,后附能体现合作企业信誉与实力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在科研机构建设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的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
第五条 建设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二)共建方每年投入(包括经费、仪器设备、数据等)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科以实际洽谈情况为准)。
第六条 在不涉及资源和人员编制申请的情况下,科研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科研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后,在科研院网站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报分管副校长审定并发文批准立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制,以校企双方签订合同为准,每个建设运行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八条 对批准立项的科研机构,科研院组织共建双方进行合同签约,合同中须明确科研机构负责人、经费预算、固定资产权属、知识产权归属等。
(一)须明确负责人,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须明确经费预算,其中须包含科研机构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于维持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若企业投入资金中含有课题研究任务,应明确研究课题内容、经费数额、课题负责人及成员、计划完成时间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企业投入所有经费均纳入学校成果转化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须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列出仪器设备清单。对予以撤销的,双方不得擅自处理资产,应按合同规定确定归属,以免发生资产纠纷。
(四)须明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科技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确定后续转化收益分配方式。
合同生效后,需将一份原件留存科研院备案。
第九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校内人员担任,不定行政级别,原则上为依托院所的正式编制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应指定专人负责科研机构的文件、合同及相关材料管理。
第十条 科研机构依托院所要优先保障其建设发展所需相应条件,制定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可适时成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其研究方向选定进行科学指导。
第十二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科研机构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考核,形成年度报告,经依托院所审核盖章后报科研院。年度考核报告主要包括科研机构建设进展、取得的成绩、经费使用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建设期满,依托院所组织专人参照合同对科研机构进行周期评估,对通过评估的,由院所跟企业进行协商是否续签,并将结果报科研院。对续签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正式发文进行滚动支持立项,对不再续签或未通过评估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正式发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建设期内出现撤并整合等重大变化时,科研机构负责人须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报依托院所和科研院,科研院将视情况决定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将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XX科研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XX指“企业名称和研究方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